珠海市城市绿化补偿费和恢复绿化补偿费管理办法印发三相电表
《珠海市城市绿化补偿费和恢复绿化补偿费管理办法》印发
1月14日消息:近日,珠海市政府印发了《珠海市城市绿化补偿费和恢复绿化补偿费管理办法》,并将于2月1日起施行。据悉,新修订《办法》与2008年版最大不同之处在于,有三种情形经批准不需缴纳补偿费。
据了解,《珠海市城市绿化补偿费和恢复绿化补偿费管理办法》于2008年颁发实施,由于颁发时间早,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,尤其是2013年行政审批权下放到各区以及开始征收费用之后,出现了许多操作上的问题,《办法》中的一些条款与现实工作不相适应,制约了相关公共事业的发展。
经过此次修订后,《办法》明确以下四种情形之一,经批准后,须缴纳绿化补偿费:一是由于调整城市规划,改变城市绿地功能的;二是新建、改建项目的配套绿化用地面积达不到《珠海市城市绿化办法》规定标准的;三是在城市干道绿化带开设机动车路口需占用城市绿地的;四是城市绿地改造项目,按规定办理“改变绿化规划,绿化用地使用性质”行政许可申请和“绿色图章”审批程序,涉及绿地面积减少的。
另外,因在城市干道绿化带开设机动车临时路口需占用城市绿地的,临时占用城市绿地及绿化设施的,以及砍伐或迁移城市树木等三种行为则需经批准,并缴纳恢复绿化补偿费。
与此同时,《办法》还明确以下三种情形,经批准后,不需缴纳绿化补偿费:一是政府投资的公益性公共建设项目需占用城市绿地、砍伐或迁移城市树木及绿化设施的,不需缴纳恢复绿化补偿费,但其绿化恢复由项目建设单位负责实施完成;二是城市绿地改造项目,按规定办理“改变绿化规划,绿化用地使用性质”行政许可申请和“绿色图章”审批程序,不涉及绿地面积减少并获得批准的;三是凡不符合《城市道路绿化规范与规划》和《绿化植物种植技术规范》等行业规范或存在安全隐患的绿化植物,经审批同意迁移或砍伐,并不需再恢复种植的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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